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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蔺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域内首例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亚洲黑熊”案开庭
时间:2023-10-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经古蔺县检察院和县法院商定,古蔺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王某某、熊某甲、熊某乙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和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于2023年10月12日上午,在案发地古蔺县金兰街道北朝村村委会活动室公开开庭审理,该村50余名村民到庭旁听。

【案情简介】经查:2022年12月3日,王某某在古蔺县金兰街道北朝村3组小地名“钢碳厂”处山林内,通过使用“钢丝弹簧套(猎套)”设置陷阱的方式猎捕到黑熊一只,并用火药枪将其杀害。熊某甲、熊某乙在得知该情况后,帮助王某某居间介绍商某某以人民币6700元的价格收购,并由熊某甲运送至家中存放。经鉴定,被猎杀的黑熊为亚洲黑熊,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40000元。

被捕杀的黑熊

【检察履职】根据王某某、熊某甲、熊某乙的犯罪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古蔺县检察院以王某某、熊某甲、熊某乙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王某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向古蔺县法院提起公诉,依法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追究王某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经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决定择期宣判。

检察干警发放普法宣传资料

野生动物是国家重要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亚洲黑熊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对保持生物多样性和维护生态平衡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到案发地公开审理,以案释法,给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保护野生动物的法治公开课。当天,还向群众开展了反诈骗、禁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发放宣传资料100余份。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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