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欢迎访问古蔺县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
 
首页   走进蔺检   蔺检动态   检务指南   统计总结   队伍建设
 
检察新媒体
检察微信
检察微信
检察微博
检察微博
今日头条
今日头条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指南>>公益诉讼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接壤地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跨省检察协作意见(试行)
时间:2020-03-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四川省古蔺县与贵州省赤水市同属长江上游重要支流赤水河流域,四川省古蔺县辖区内的四川省省级自然保护区黄荆老林与贵州省赤水市辖区内的赤水丹霞世界自然遗产核心区相邻,两地植被覆盖连片、野生动物栖息共享。区域内动植物资源丰富,种类繁多,有“物种基因库”之称,而且拥有迄今世界同纬度地区唯一保存完好的亚热带原始常绿阔叶林区。为了深化《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泸州遵义两市检察机关<关于开展赤水河流域司法保护协作机制>》(试行)的贯彻执行,加强对两地毗邻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形成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合力,为两地毗邻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提供更加高效的检察服务和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检察监督职能,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协作目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和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简称两地检察院)对接壤地界区域内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水资源等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共同行使检察权,并牢固树立区域内生态环境资源检察工作“一盘棋”的理念,自觉把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贯穿检察工作各个环节,加强协作配合,为黄荆老林自然保护区、赤水丹霞世界自然遗产核心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提供有力的检察保障。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两地检察院对接壤区域行使保护监督职责,应当共同遵循以下原则:

  (一)各施其职,互不干涉以各自地域管辖为主,共同区域协同管辖为辅,不得干涉地域外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涉及两地交叉领域的案件办理,由两地检察院商议决定。

  (二)依法协作,相互配合。以属地管理为原则,进一步整合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检察机关跨区域协作的纽带作用,形成推动跨区域合作工作的合力。

  (三)统筹内外,完善格局。加强检察系统内部协作,协调跨区域环保、国土、林业等部门及公益组织、有关社会团体,统筹推进生态环境资源检察工作,构建内外联动的跨区域合作格局。

  第三条【主要任务】对检察机关发现的案件线索,属民事公益诉讼类型,各自呈报上级检察院决定办理,需要另一检察院配合的,该院应当积极配合;行政督促履职的,依法根据地域管辖要求,督促其对应的环境监管部门依法履职,需要另一检察院对应的环境监管部门配合办理的,该检察院应当积极协调办理;对于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追捕追诉检察监督行为,需要对方检察院相互配合的,均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办理。

  第六条【线索移送】 两地检察院在生态环境资源检察工作中,对收悉的涉及对方检察院区域内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函告对方检察院,并将线索反映材料依法移送对方检察院审查办理。

  第七条【联合宣传】 加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宣传交流,整合宣传资源,不定期进行联合宣传。加强跨区域环境保护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及时报道跨区域生态司法保护合作情况和共同关注的环境问题。

  第八条【日常联络】 建立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日常联络和年度工作交流机制。分别成立由分管院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在生态环境资源检察内设机构或具体牵头部门下设日常工作联络办公室,牵头协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通报主要检察业务工作数据,交流重要会议讲话、年度工作报告、规范性文件等资料和有重大影响案件、区域关联案件信息和典型案例,研讨分析区域内疑难、重大、复杂的生态检察案件和生态检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探寻新的对策和措施。

  第九条【信息共享】 加强检察内网信息资源共享,强化工作信息、法律检索及工作交流。办案检察院需要使用异地侦查与预防信息查询平台、“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查询相关信息的,所在地检察院应当提供便利。遇到跨区域的生态环境突发事件或发现相关重大舆情线索,应及时相互通报。

  第十条【协商机制】 本协作意见未尽事宜,由两地检察院负责共同协商解决。

  两地检察院在执法办案中,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需要上级检察院协调办理的,双方形成统一意见后各自上报上级检察院请求协调处理。

  第十一条【汇报责任】(由第三条调整为第十一条) 两地检察院对应的上级检察院的沟通衔接,由两地检察院各自做好事前工作报告,促进两地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的支持和认可,避免工作推进受阻,影响工作开展进度。

  第十二条【意见解释】 本意见由两地检察院共同负责解释。本意见与上位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上位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三条【施行时间】 本协作意见自两地检察院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川公网安备 510525020001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