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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地开庭宣判,庭审后现场放流
时间:2021-07-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716日,由古蔺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案发地古蔺县大村镇桑木村公开开庭宣判。庭审现场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等共计200余人参加。

  位于古蔺县大村镇的桑木河系赤水河一级支流盐井河的中游河段,属国家农业部明文规定的禁渔区,禁渔期限自201711日起为期10年,在此区域和期间禁止一切捕捞活动。202087日晚,被告人雷某甲邀约被告人陈某甲在桑木河使用电鱼机捕鱼0.5公斤;同年825日晚,雷某甲邀约被告人雷某乙、陈某甲、陈某乙(未满十六周岁)在桑木河使用电鱼机捕鱼1.5公斤;同年830日下午,雷某甲邀约陈某乙在桑木河使用电鱼机捕鱼3.5公斤;同年93日晚,雷某甲邀约雷某乙、被告人丁某某在桑木河使用电鱼机捕鱼,共捕捞到野生河鱼79尾,总重量0.645公斤,其中昆明裂腹鱼7尾、泉水鱼23尾、棒花鱼1尾、宽鳍鱲26尾、云南光唇鱼22尾。

  经古蔺县农业农村局水产养殖专业技术人员鉴定评估,4被告人使用的渔具和捕鱼方法属国家明令禁止的捕捞工具和方法。

  古蔺县人民检察院认为,4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向古蔺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4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至二个月不等刑期并适用缓刑。此外,4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水产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共同承担民事公益侵权责任。因此,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建议依法判令4被告人共同在案发河段采取增殖放流方式投放鱼苗,修复生态, 放流种类为宽唇华缨鱼,规格为每尾≥3cm,数量1100尾。古蔺县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古蔺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并进行现场当庭宣判。

  庭审结束后,法官、检察官与渔业部门工作人员邀请在场村民群众一起,将4被告人购买的1100尾鱼苗放流至桑木河。“在哪里破坏,就在哪里修复”。古蔺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让被告人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的同时,最大限度的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案发地开庭宣判,庭审后现场放流,更是给当地群众上了一堂生态保护课, 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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