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落实检察听证工作,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切实促进司法公正,推动司法办案矛盾有效化解,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规定,决定公开增补听证员,现将增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补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规定,听证员人选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邀检察员、专家学者、律师、居委会、村委会、公益组织志愿者、行业协会等基层组织人员中选任产生。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鼓励各少数民族积极报名。
二、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听证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自觉履行工作职责与义务;3.年龄为23周岁以上,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政策法律知识;
4.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5.身心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经常居住地在本县行政区域内;
7.自愿担任听证员,服从本院管理和听证工作安排。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入选
1.具有较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或较强的群众工作能力的基层群众代表;
2.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
3.从事相关领域工作五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研究发展动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三、听证员的权利与义务
1.被选任的听证员将受邀参加本院组织的案件的听证会,对案件的法律适用、处理等问题发表听证意见;
2.听证员依法享有参加听证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听证义务,保守秘密,秉公判断,不得徇私枉法。
四、履职保障
听证员参加听证会产生的必要交通费、劳务费等合理费用,本院将根据相关规定,为听证员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履行听证职责。
五、任职期限
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内,经本人申请或出现不符合听证员条件、不能履行听证员职责等情形时,按规定程序核实出库。
六、报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组织推荐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七、选任程序
1.面向社会发布公告
选聘公告通过古蔺县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公告栏及“古蔺县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平台公开发布。(http://www.scgulin.jcy.gov.cn/)
2.报名时间
2024年9月30日至2024年10月9日,共计10天。
3.报名方式
(1)线上报名:在公告下方下载《报名登记表》,并在截止日期前将《报名登记表》、身份证(正反面)、学历证书等材料扫描件和近期免冠彩色照片电子版打包发送至电子邮箱,如有专业资格证书或从业经历证明材料也一并扫描发送。文件名格式:听证员报名材料+姓名。发送成功后,应及时进行电话确认。
(2)线下报名:地点设在古蔺县人民检察院12309服务大厅(古蔺县迎宾大道295号),报名时提交近期一寸彩色证件照1张,身份证、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审查后退回),并填写《听证员选任报名表》(报名现场领取填写)。
3.初审和考察
按照选任条件对报名人员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对初审通过的人员组织考察,考察期间发现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候选资格。考察结束后提出拟选任人选,提请本院党组会审定。
4.确定和公示
本院党组会听取候选人考察结果,研究确定听证员拟任人选。拟任人员名单确定后将在古蔺县人民检察院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八、正式任命
对公示无异议的拟任命听证员人选,由古蔺县人民检察院统一颁发聘书,正式选聘入库。最终选任名单也将通过古蔺县人民检察院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
九、其他事项
公告最终解释权由古蔺县人民检察院所有。
联 系 人:袁茂娟
联系电话:0830-7888090
电子邮箱:18715804663@139.com
附:古蔺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报名登记表
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9月29日